一.租屋須注意事項如下:
1.房東可以扣我的押金嗎?
押金: 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而通常一般又稱之為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
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租店面的押租金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雙方協商確定的。(《土地法》規定出租房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指供住宅用之房屋,至於營業用房屋,其應付擔保金額,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九條之限制。)
當退租時,房東點交租屋的屋況,除了正常使用下的折舊、損壞,這些房東會負責之外;其餘只要是「人為造成」的,在退租時,房東就會從你的押金中,扣除這些費用,以及一些尚未結清的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等。
有爭議就是:因為房東覺得是你人為造成的,而你卻覺得是正常使用的損壞。所以,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2.申請租屋補助,要經房東同意嗎?
申請租屋補助需要房東同意嗎? 不需要! 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無需取得房東同意,且房客申請通過後,房東同時具公益出租人資格,享有綜合所得稅優惠,房東無須另外申請。
如果你是在簽訂租約後自行申請租金補貼,被房東惡意「調漲租金」或是要求你「負擔額外增加的稅賦」的話,房客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出「檢舉及申訴」,如果房東屆期不改正,便會被處 3 萬至 30 萬元的罰鍰;持續拒不改正的話,則會被加重懲處 5 萬至 50 萬元的罰鍰,而且是按次處罰(違規一次就處罰一次)!
3.租屋電費收取上限?
不論「夏月」或「非夏月」,房東均不得收取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規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若依現行6/1日-9/30日的「夏月」來看,則電價每度均不得超過6.41元;「非夏月」的電價則每度不得超過5.03元
4.租屋中途不租,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有上限嗎?
(1).租賃契約上有勾選「得任意終止租約」,房東或是房客,只要有一方想解約,經由提前一個月通知後解約,也不會有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金的問題。約定得終止租約者,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民法§453、§450,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三項)
(2).若是租賃契約上是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則雙方就不能任意終止,房東可要求租客住到約滿到期為止,或是由雙方協商違約金,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的違約金就沒有一個月租金的上限。也有可能是支付一筆搬遷費和臨時住宿費,一切都要視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3).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房子難以繼續居住者,租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但要在一個月前提出證明並通知房東)
a.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b.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c.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情況危急者則不限一定要在一個月前通知
d.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e.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以及租客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
(4).若有以下情形,房東也可以提前解約,且租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a.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例如:房子要都更重建,需要提前三個月前告知)
b.房客遲繳2個月租金或其他費用,經房東催告仍拒絕繳款(提前1個月前通知)
c.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擅自轉租於他人(提前1個月前通知)
d.房客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修繕也不賠償(提前1個月前通知)
e.房客將房屋供作違法用途(提前1個月前通知)
f.房客違反租約,經房東制止仍繼續(提前1個月前通知)
5.租屋訂金反悔可以退還嗎?
依據民法第249 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
「定金」寫成「訂金」,法律效果有差嗎?
「定金」,在定義上有五種:一、證明契約成立 二、作為契約成立的條件 三、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四、解除契約的代價 五、訂立契約前,用來擔保之後契約的成立。
無論是「定金」還是「訂金」,其法律效果都是要依據契約實質內容,和訂約當事人的認知而定,不會因為一字之差而導致契約效力有很大的差異。
租屋訂金多少合理?
租屋訂金多寡,並沒有相關法定的規範,市場上合理的租屋定金大約是月租金的 10%~30%。
定金能不能討回?
此部分要看租賃契約無法成立是何方?可分為 3 種情況作探討:
(1).因房客的原因不能承租:如果是房客因為自己的因素無法承租,依據《民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房東可以主張沒收全額的定金,房客不得要求定金退回。
(2).因房東的原因不能出租:,依據《民法》第 249 條的規定,房客可以請求房東退還兩倍的定金。
(3).不能歸責於房東或房客的原因:這種情況下,這時房東必須要把定金全額退回給房客。
租屋給訂金,一定要記得收取定金收據及看清楚收據內容!
一旦給付了租屋訂金,除非房東有過失,否則房客很難要求房東退還訂金。因此,若是在找房子的過程中,不要急著付租屋定金,給付租屋定金後若是事後反悔,定金將無法拿回。最後要提醒的是,一定要記得向房東索取租屋訂金收據。
6.租屋時房屋修繕責任的部分和範圍?租賃應該由誰負擔修繕義務?可不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責擔?
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修繕責任
依民法應包括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例如常見的冷氣、熱水器、水管爆裂、漏水等),可以事先透過與房客協調,在契約上明訂修繕範圍之方式處理。
民法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5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承租人得要求出租人修繕,如果出租人不修,承租人可以:a.終止租約。b.承租人自己修,修的費用有下開處理方式可以請出租人償還或自租金扣除之。
《民法》第437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原則上」房東負有修繕義務,但房東可以透過契約劃定修繕範圍或完全排除,因此,東西壞了究竟誰要修,一切要以契約為主。
7.務必確認房東身分
1.屋主2.代理人:屋主和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建物所有權狀、授權書(代理屋主簽約授權書)3.二房東:身分證件、二房東和屋主的租約、轉租授權書(屋主授權轉租書)4.包租代管業者:租賃住宅服務管理人員證照、公司的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轉租授權書
二.租屋租約內容注意事項:
1.租賃地址和範圍
2.租約生效期限、搬入時間
3.租金及繳納期限、押金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額外費用,例如:水電費、管理費、車位費等。
4.修繕責任的區分,以租約為主。
5.房東提供的附屬傢俱設備狀況(建議拍照存證。)
6.承租時有無額外限制,例如:可否開伙、養寵物、留宿他人..等。
7.若有欲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印章或共同簽名,防止未來發生糾紛。
8.《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已規定特定條款是不得加註於租約內(例如禁止報稅、禁止遷戶籍…等)。
三.租屋租約公證優點:
1.強制執行免訴訟:若一方違約就不用再經過漫長法律訴訟,可以直接使用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例如:像是房東不依約返還押金或租客欠租不走的時候。)
2.保障長租約的權益:公證可以保障「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房子被賣掉了,租客還是可以繼續住,權益不受影響。)(超過五年以上的長期租約及不定期租約)
3.對租客更有保障:公證要準備房屋權狀和房屋稅單,可以確認房東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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