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變價分割?
所謂「變價分割」之方式,將共有不動產變價拍賣,並將賣得之價金按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讓土地能有最有效且公平的分割。
處份共有不動產方式:
共有人間對於如何處置持分房屋土地沒有共識,有以下幾種處置方式: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物分割: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非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則不在此限。824 條第 2 項之規範,即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分割順序是以原物分割為優先、變價分割為最後的手段。
變價分割的條件:
1.不動產共有狀態下若沒有不分割之約定,任何共有人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並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分割協議,若無法做成分割協議,可以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共有物,且分割方式多樣,包含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
2.一般在共有房屋之情況下,法院應會採取所謂「變價分割」之方式,將房屋拍賣變價,並將賣得之價金按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盡量讓土地能有最有效且公平的分割方案。
3.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分別共有,分割前必須先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果認定共有人不能就分割達成協議並取得調節不成立證明書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裁判分割。
4.原則上若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則需先就原物分配,除非原物分配有困難者,才能選擇變價分配予以變賣將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5.變價分割訴訟判決確定後,任一共有人均可持確定判決書向執行法院聲請進行變價程序,其後以鑑價、詢價、拍賣、減價拍賣的流程出售共有土地,變現後法院會在就價金按比例進行分配。
變價分割的程序:
1.優先購買權: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建物變價拍賣後,若由外人標得,任一共有人皆具優先購買權,可依標出的成交價再買回,等到有人拍定後別忘了行使優先承購權,才能避免持分落入外人手,甚至遭新的共有人聲請「變價分割」。
2.如果拍賣的持份是由任一共有人標得,則其他人就無優先購買權。
3.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變價分割 總結:
共有人間對於如何處置持分房屋土地沒有共識怎麼辦?如果你想變現套利,或是取得完整產權,最好的方式便是選擇 變價分割 的方式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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