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之立法意旨: 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
重購退稅的項目
- 土地增值稅
- 新制:房地合一稅(105年1月1日後取得)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10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
重購退稅的三種項目申請條件??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條件:
- 買屋、賣屋必須是同一人
- 必須要自用住宅土地 本人 配偶 或直系血親 需辦竣戶籍登記(房屋買賣前一定要確認戶籍登記)
- 新的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繳納的土增稅-舊的土地公告現值總額,有餘額才可以退稅。
- 舊屋在簽約買賣前1年都不得出租或營業
- 不管是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2 年以內才能申請。
- 新購土地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賣掉的房子 沒有限制)
- 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戶籍遷出者亦同),否則將追繳原退稅款。(土稅37條)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條件:(房子在105.1.1日後取得)
- 除本人外,配偶名義新購也認列。
- 買入的兩年內須賣出,或賣出2年內一定要添購。小換大,或大換小皆可,以總價論大小。小換大全額退,大換小按比例。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時間點以登記日為標準。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擇須設籍,採事實認定。
- 舊屋在簽約買賣前1年都不得出租或營業
- 退稅請求權時效:五年
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條件:(房子在104.12.31日前取得)
- 除本人外,配偶名義新購也認列。
- 必須要自用住宅土地 本人 配偶 或直系血親 需辦竣戶籍登記(房屋買賣前一定要確認戶籍登記)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 舊屋在簽約買賣前1年都不得出租或營業。
- 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 退稅請求權時效: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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