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凶宅?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凶宅因會讓人害怕,影響購買意願而造成價值減損,在法律條文中並無明確規範何謂凶宅,目前相關判例認為只要事件會造成一般人的心理壓力,市場流通困難,價值減損,均會被判定為凶宅(事故屋)。(但是有一些判例還是屬於法官心證,但是只要會造成價值減損一般會認定為凶宅)

凶宅因會讓人害怕,影響購買意願而造成價值減損,在法律條文中並無明確規範何謂凶宅,目前相關判例認為只要事件會造成一般人的心理壓力,市場流通困難,價值減損,均會被判定為凶宅(事故屋)。(但是有一些判例還是屬於法官心證,但是只要會造成價值減損一般會認定為凶宅)

何謂凶宅?

一般認定條件:(但是有一些發生情形非以下條件,仍認定為凶宅)

1.在建物(專有部分)發生

2.產權持有期間

3.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例如:因意外枉死(如一氧化碳中毒)、自殺、他殺等情形)

案例一:

自殺發生地與陳屍地發生在不同的地點,則兩個地點均會認定為凶宅,因為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為凶宅。(從10樓跳下死在2樓平台;10樓發生地屬於凶宅)

但是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若是在屋內遭砍殺而死在樓梯間,則屋內則非凶宅)

案例二:

預售屋的廠商在驗屋時,施工時發生觸電死亡在屋內,法官判定為凶宅。

案例三:

屍體放置於家中沒有處理,導致屍水外流,雖然自然死亡但是會造成一般人的心理壓力而價值減損,法官判定為凶宅。

案例四:

房屋已過好幾手,屋主不知道約40年前屋內發生過火災意外死過人,賣房時未告知買方,因為時間已經太久並且已轉過多手,屋主已盡查證之責並未隱瞞,經法官判定非凶宅。

凶宅查證房仲的責任須知:

因為凶宅為重大瑕疵是可以解除契約的,為了維護買方權益,所以房仲的查證實屬重要,所以有關於買賣凶宅房仲會犯的過失為:(故意或過失,詐欺罪)

1.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刑法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1.多打聽:街坊鄰居、鄰里長。

2.網路查詢:台灣凶宅網,google搜尋地址,社群平台例如:FB社團、Line或其它網路論壇等,分享最即時的消息,提供買房的民眾參考。

3.房仲及屋主:房仲(有信譽的房仲品牌)及屋主須盡告知義務,若隱瞞或過失,凶宅為重大瑕疵是可以解除契約。

結論:

你如果是非常害怕買到凶宅的人,那麼事前的查證及選房仲真的要慎重。當然問問管理員和鄰居是最基本的,但是,如果你是個完全的無神論者,那麼凶宅對你來說也許真的是個買到便宜房子的選項。最後希望你能買到理想中的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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