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是:指的是現存的事物
「既成」是:已經完成的
1.既有道路:「現在存在的道路」,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既有道路 涵蓋 既成道路及現有巷道。
2.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
3.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既成道路
大法官釋字400號(85.4.12)的定義如下: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1.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現有巷道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非為聯外必要道路)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1.計劃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2.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
3.私設道路: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既成道路辦理容積移轉條件
1、既成道路須屬於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建商會購買增加容積率。
2、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目前尚無法適用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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