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斡旋金、要約書?不可不知的注意事項?

斡旋金是什麼?

買方如果透過房仲購買房屋,當買方看上某間房屋時,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房仲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筆金額,來作為和賣方斡旋,當賣方同意買方出價時,這筆錢將轉為定金,雙方之後再簽訂買賣契約。

要約書?

在斡旋前不用支付任何金額,賣方承諾簽屬要約書,同意買方出價及相關內容後,若有任一方反悔違約,違約的一方須賠償違約金(買賣總價款3%)給對方。

「訂金」與「定金」

「定金」:就是有一種確「定」的意思,所以如果支付了「定金」之後要反悔可能要付雙倍的金額。

「訂金」:則是若「合約可以履行」預先支付的款項,屬於可以要回的部分。

法律上「訂金」與「定金」到底寫了哪個字並非真正的重點,重點還是在於契約約定的實質內容與當事人的真意。

斡旋金若轉為定金後,如買方反悔不買,或違反契約約定事項,以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定金將由賣方沒收。

若為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契約約定事項,以致無法簽 約時,賣方應加倍返還買方當時所給付的定金。

斡旋金越多越好談嗎?

1、最重要的是回歸買方出價多少,是不是落在屋主的理想價格區間,不是這筆費用的多寡。

2.實務上常以出價總價1%至3%,或是一筆固定金額10至20萬作為斡旋金。

3.由房仲公司代為保管,房仲只拿斡旋書面向屋主進行議價動作,上面寫明買方支付的斡旋金額度。而屋主同意買方出價金額,並在上面簽字確認願意出售,此時斡旋金就會轉變成法律上的定金,產生法律約束力。

斡旋反悔,斡旋金可以拿回來嗎?

斡旋期間一般以三到七天為限,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車馬費」等費用。

如果期限內回覆要賣,買方交的斡旋金將轉為定金,此時買方後悔不買、或是屋主改變心意不賣,屋主在約定的時間這時後斡旋金將轉為「違約金」。

付斡旋金時應注意事項?

1.在付斡旋金之前,一定要先審閱房屋仲介公司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包括土地權狀影本、謄本及建物權狀影本、謄本、建物平面圖、地籍圖…等相關資料,以確認產權狀態是否抵押設定、假扣押、處分以及真正坪數、屋齡、是否有加蓋及位於工業區或位於道路預定地…等,以確保自己權益。

2.付斡旋金時需詳細審閱內容,且必需訂立明確的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付款條件、附贈之設備及其他雙方約定之事項。

3.應事先了解房仲公司是否有提供漏水保固、付款保証、代書審查、產權調查,免費代辦申請房地優惠稅率、節稅服務以及收費方式..等。

4.應在斡旋解除條款內註明,若房屋不賣多久期間內需退還,及屋主收了款項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

5.斡旋金金額在十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十萬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個人支票,抬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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